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宣传、推销专利技术和产品,应当明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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