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推荐或认定科技创新平台时,应当将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