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