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对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管理目标,确定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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