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制度,协调处理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专利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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