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