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