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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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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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