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