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