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未经本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