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