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绿化资金。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绿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