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绿化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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