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