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