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