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