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