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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