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