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一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三)采矿废弃地;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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