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二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的50%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