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三)山区达到65%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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