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三)山区达到65%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