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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