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