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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