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95%以上;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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