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二)调查。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
(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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