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六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