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外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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