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活动巡回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