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示《建设用地批准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