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