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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