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