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监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