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监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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