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