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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