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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