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