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