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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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
第四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集中保管、层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
第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第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
第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
第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
第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
第十四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
第十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包括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和地名、建筑、设施发展史等材...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
第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向本行业主管...
第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形成或者接收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利...
第二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
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于...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改建、扩建以及对重要部位修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变更或者补充后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二条 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为原件,依照有关...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归集、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形成的纸质、电子、声像等文件材料,并于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六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档案可以...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八条 勘测规划、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征集、接受捐赠等方式丰富库藏档案。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标准化、智能化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恒温、恒湿、防火、防盗...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的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无偿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提供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利用系统,实现与政务服务网络系统链接。
电子档...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库藏档案信息知识图谱,进行深度处理、利用;建立城乡建设档案云平台,为智慧...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建立开放型查询利用渠道,开发专用检索查询系统,...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
第四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条 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