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二条 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也可以移交副本或者复制件。移交复制件的,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建设工程,一并移交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六)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也可以移交副本或者复制件。移交复制件的,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建设工程,一并移交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六)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