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登记、编目、入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接收文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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