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改建、扩建以及对重要部位修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变更或者补充后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