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形成或者接收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