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