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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