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程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