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材料。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