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十一)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和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档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档案;
(十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十一)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和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档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档案;
(十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