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向本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