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归集、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形成的纸质、电子、声像等文件材料,并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档案验收。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档案验收报告,与建设工程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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