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