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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