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八条 勘测规划、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无行业档案管理规定的,参照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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